超便宜變身成Google:不可不學的20條行銷心法推薦介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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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:
什麼企業讓大家又愛又怕?答案就是Google!
為Google效命的人愛Google;用Google的人愛Google;向Google買廣告的人愛Google;買Google股票的人也愛Google(除非他們是在2007年底時買的)。
反過來說,替Google效命的人也很擔心,怕自己現在做的這份工作不知道哪一天就變成自動化了;使用Google的人很擔心,怕他們的個人隱私被Google揭露;向Google購買廣告的人很擔心,怕不知道哪一天他們的費用會意外提高;買Google股票的人很擔心,因為不知道什麼時候該賣出。
但是,每個人卻還是不停地在Google。沒錯,這家年營收超過二百億美元的公司絕對有獨特的行銷心法。在本書中,數位行銷專家阿隆.高曼端出了20條震撼人心的行銷心法,全都直接取自Google攻防戰術。高登帶你深入浸淫在Google兵法(這項任務比你想像中簡單),為你提供打造、發展品牌(這件事也比你想像得更簡單)必備的知識和工具。在本書中,他會讓讀者大開眼界,看看從蘋果電腦到網路鞋店薩波斯 (Zappos)眾多成功企業如何運用Google的戰術。關鍵原則包括:.納入群眾的智慧:直接從客戶身上找到你需要的信號。.越簡單越好:創造人們瞬間就可掌握、並能一直往下傳遞的訊息。
.不要介入:加入對話,但要避免去干擾。
.作法要像內容供應商:提供價值,不要只是叫賣。
.什麼都要檢驗:不可把計畫中的任何細節視為理所當然;你一定有進步空間。
.亮出你的資產:到處傳播你的品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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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簡介阿隆.高曼 (Aaron Goldman)是個不折不扣的Google狂,1999年開始使用Google後,便與Google結下不解之緣。2002年,曾經有機博客來網路書店會擔任Google在芝加哥的第一任廣告業務代表。一年後,在麥斯線上(MaxOnline)任職時,促成了與Google的第一樁廣告交易。協助過的公司包括戴爾電腦(Dell)、美國銀行(Bank of Ameri博客來書店ca)、威士(Visa)、赫茲(Hertz)以及州農保險公司(State Farm);幫這些公司推上Google搜尋結果列表的前端。行銷資歷豐富,曾經任職於Google最大型的客戶之一-----宏盟媒體集團(Omnicom Media Group)。寫書目的就是要揭開Google讓人又愛又怕的神秘面紗。譯者簡介吳書榆台大經濟系、英國倫敦大學經濟所畢業,曾任職於公家機關、軟體業擔任研究、企畫與行銷相關工作,目前為自由文字工作者。譯有《征服》、《看穿對手的商業戰術》、《第35個故事》、《行銷不必再喊選我選我》、《50堂領導力必修課!讓團隊成員甘願為你賣命》等十多本書。博客來網路書局博客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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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新功能介紹 作者: Aaron Goldman
- 譯者:吳書榆
- 出版社:美商麥格羅‧希爾 新功能介紹
- 出版日期:2011/03/24
- 語言: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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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YAHOO新聞
貴在立法》警方驅離判賠 應尊重現場判斷
日前台北地院針對去(103)年民眾攻占行政院時,一名抗議人士遭警方驅離打傷,判定台北市府須負賠償責任。此判決一出,執勤員警均深感無所適從。
「集會遊行」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主要管道之一,也是民主社會中,人民賴以參與政治的重要途徑。「集會權」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,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:「和平集會之權利,應予確認」。
不過,權利之行使以「合法」為限,不得無限擴張。「集會遊行」固屬人民基本權利,但若有違法情事,主管機關依法仍得強制驅離。警方身為執法人員,依法必須執行勤務,以維護公共秩序。而執行公權力,應符合「比例原則」,而所謂「比例原則」是指行使公權力時,手段與目的應相當,並應以「最小侵害」為原則。
然而,何種手段屬最小侵害的有效手段,仍有賴於身處現場員警當時的判斷。法官既不在「現場」,而司法程序的進行又是在「事後」,則除了有積極證據證明現場員警疏失外,理應尊重執法人員當時的判斷,以避免「事後諸葛」之議。
以美國法院為例,其判斷警方執法是否過當,均適用「客觀合理」(Objective Reasonableness)標準,而由法院以身歷其境的警察,在「行為當時」所能察知的所有情況,作為判斷合理性的依據,而非以法官的認知進行判斷。
此外,個別員警的執法是否違反比例原則,各界可能有不同看法,但均不足以否定整體警方驅離行為的合法性,更無法賦予違法占領行政院行動的正當性。
依《集會遊行法》規定,室外集會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,且不得於重要政府機關(包括:行政院)、港口、軍事設施等地區及其周邊範圍內舉行。占領行政院的行為,明顯已屬於違法集會,主管機關依法得下命解散並強制驅離之。
綜觀先進國家的集會遊行法制,為維持社會安全及公共秩序,對於集遊活動皆有完整規範,包括事前的許可或報備、事中的管制(例如:主管機關的解散權),以及事後的司法審查。且對於違法集會,皆以刑事罰規範之(包括:德國、日本、韓國等)。可見,集會遊行權雖屬重要公民基本權利,仍應遵照法律規範進行,以免失去表達訴求的正當性。
法律運作須考量各權益間的「衡平性」,如何在「公民權」及「公共秩序」間取得平衡,是公民社會須持續面對的課題。但對於冒著生命安危維護法律秩序的執法人員,不應再令其承擔過於沉重的司法風險,也不應由市民分擔「國賠」的責任!
作者介紹: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,從知名跨國智財、併購、專利的執業律師,一頭栽進國會殿堂,以法學的專業背景,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。熱情活力十足的她,不僅在交大科法所、東吳EMBA任教授業,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,將其理念、思維與情感,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、分享。
《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》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貴在立法-警方驅離判賠-應尊重現場判斷-00273287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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